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绵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绵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绵阳市科技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体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市政府及市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绵阳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kjj.my.gov.cn。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外,绵阳市科学技术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新闻通报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公开方式。

    四、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绵阳市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市科学技术局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请依法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申请方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绵阳政务网和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机关目前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为: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

   2.通过邮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受理机构,提交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时请在《申请表》左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科学技术局0816-2332900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4.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科学技术局0816-2332900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绵阳市子云街北段5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2332900

   传真号码:0816-2316086

   通信地址:绵阳市子云街北段58

   邮政编码:621000

   电子邮箱: kjjweb@my.gov.cn

   (四)依申请公开处理

    受理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绵阳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20个工作日内无法答复的,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并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政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号)执行。

七、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