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技项目绩效水平,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优化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管理,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突出绩效,简政便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诚信为底线,以目标为导向,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和质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补助的项目。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前提下,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下设课题的项目,可延长到6个月),在绵阳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评价。
第六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应根据验收评价申请情况,部署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项目,要及时督促。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在收到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七条 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开展验收评价工作,于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
第三章 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
第九条 根据项目支持经费额度实行分类验收评价,可采取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
立项支持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核验收评价。
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
1.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项目自评流程)并出具自评意见;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
2.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直接采信牵头单位出具的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不再进行财务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二)专家验收评价。
1.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章 验收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审核验收评价程序。
审核验收评价按照“项目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评价结论确认——成果登记”的流程办结。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自评流程和要求开展自评,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和项目自评意见。
(二)提交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完成自评后,项目负责人在管理平台填报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按要求提供以下有关验收评价材料。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文件资料;
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审核验收评价);
3.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三)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在管理平台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相关材料在线提交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和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四)审核验收评价。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根据项目任务书主要考核指标和验收评价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审核验收评价),经科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出具验收评价结论。确有需要的,项目管理科室可聘请专家库专家或专业人员辅助进行审核验收。
(五)评价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在线对验收评价结论进行确认,在管理平台完成验收评价流程,在线生成项目验收评价证书。
(六)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在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专家验收评价程序。
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成果登记——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负责人管理平台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材料,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专家验收评价)。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5.财务附件。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专项经费50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二)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材料报送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审核。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应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审。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项目管理科室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专家组人数为单数。
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技术验收专家评分表。
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审核项目财务资料和佐证材料,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定并对项目财务管理等进行专家评价,填写财务验收专家评分表。
专家组应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表,根据评分结果当场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交予项目牵头单位。
(四)公示。项目管理科室将项目验收情况按程序在市科技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六)验收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科室在管理平台完成验收评价流程。
第五章 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审核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分只包含任务评价部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包含任务评价和财务评价,任务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
(二)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90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
(不含)为合格;70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后,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管理平台查询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
(二)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未按时限要求退回的,科技局将在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科室,项目管理科室应强化本科室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的政策培训和验收评价工作情况的评估。要严格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及时督促、帮助和指导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评价,做好材料审核、专家选取、工作记录、资料报送等工作,并对已验收评价的项目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机关纪委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科研诚信相关科室,负责对项目验收过程中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对不配合项目验收评价、逾期不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拒绝按规定退回资金,以及在项目、科研成果、验收评价材料等弄虚作假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验收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绵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规定内容与本规程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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